对在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相关违规人员或单位进行查处。特别是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在职教师参与作弊的,要从重从严处理,开除其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作弊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根据规定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2]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处理规定
1、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2、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3、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后,招生院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于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高招办备案。